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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随着当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普及,分属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其它组织和自然人,在各自的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境内的交易主体,通过专门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贸易磋商,最后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完成这笔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的行为现在越来越多,已经深入到了普通百姓的生活中。

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跨境电子商务,下面就关于我国现在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环节进行一下探讨。



一、什么叫跨境电商?

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跨境电商的定义。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跨境电商的定义,社会存在着对跨境电商不同的理解。广义的跨境电商模式主要包括B2B (企业对企业)、 B2C (企业对消费者)和C2C(消费者之间 )三种。

从我国目前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实践看,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海关一般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进行监管。另两类B2C 和C2C的商品既有以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直接从境外寄递进境或从境内寄送出境(直购进出口模式),也有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以整批商品运输入境在保税区存放销售的形式,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保税模式(网购保税模式)。

C2C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面临无法提交办理进口时海关需要的相关单证的问题,如国外个人无法提供物品的原始发票的情形,就无法核定成交价格完成征税。

目前,B2C是我国跨境电商的主要模式,交易对象为最终消费者,也以个人消费品为主,主要是美妆护理、鞋服、饰品箱包、母婴用品、家居用品、运动户外用品、食品、数码家电、生鲜水果及保健品,以日用消费品为主。


二、关于跨境电商的立法监管方面

2018年8月,《电子商务法》公布出台,是我国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使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有法可依,对互联网新经济业态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长期制度支撑意义。但对跨境电商来说,《电子商务法》仅做出宏观的宣示性规定。


国家对跨境电商监管的主要政策依据为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原则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牵头发布的一些通知和公告,政策文件效力层级低。对于跨境电商的定义、分类、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均没有明确。


三、当前我国跨境电商相关法律问题讨论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属性存在争议。

网购保税模式商品入境时买受人并未明确,因此商品入境后所有权尚未转移给消费者,其以整批商品运输入境在保税区存放销售的形式与一般贸易进口差异不大。


但随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不断发展,直购进口模式下商品完成交付后,其所有权即转移给消费者,实践中对该类商品入境后究竟应按货物还是个人物品进行监管的争议越来越多,这直接影响到个人物品的归类和适用税率。


(二)缺乏相适应的审价规则。

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缺乏相适应的审价规则。《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到岸价格为基础审定。在直购进口模式下,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运费一般是“门到门”费用;在网购保税式下,电商企业向物流企业支付的物流费用也同样存在全程运费的情况。


这就需要在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对所包含的国内物流运保费予以合理扣除,使得征税的依据合理、所釆用的完税价格准确无误。而国内快递行业与电商企业之间的费用结算通常是后置的。按照现有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运保费如何准确计算到岸前的方法没有相关指引。


(三)海关对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实施稽查,缺乏上位法依据。

按照《海关法》第四十五条和《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企业、单位实施稽查。但对运输工具和物品(包括与之相关的企业、单位),海关有权监管,但无权稽查。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按个人自用物品来监管,要对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企业就不能稽查。


四、违约责任

国家为了大力推进跨境电商的发展,给予了个人通过跨境电商购买商品进口十分优惠的税率,通常是货物税的五折左右。

一些跨境电商就利用这个政策,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行为,制造并传输虚假电子信息数据向海关进行申报进口,再倒卖牟利,此种行为达到走私犯罪起刑点的追究刑事责任,近两年已经发生了多起此类案件,相关的跨境电商企业和人员被法院判处了刑罚。


五、对当前跨境电商发展的建议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的监管属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从我国跨境电商监管实际看,跨境电商商品既有按货物监管(B2B)模式,也有按个人物品监管(B2C)和(C2C)模式。目前,国家对该类商品监管属性处于政策调整期,在实际监管中无论按货物或者物品监管,在《海关法》层面均能找到相对应的规定。建议无需在法律层面对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的监管属性进行明确,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建立相应的审价规则完善税收征管。

建议在下一步《关税法》以及配套规定制定时,考虑跨境电商新型业态的特殊性,完善相应的审价制度。

(三)拓宽稽查对象范围,明确相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处罚规定。

在《海关法》中探索拓宽稽查对象的范围。同时,将《海关法》与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进行衔接,并相应地在“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上述监管要求的行为进行罚则设定。

在《海关法》第八章,明确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属于走私行为;明确传输虚假信息、未对交易真实际和消费者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导致他人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的属于违规行为。


本公司由美国芝加哥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中外法律专家与国内跨境电商资深卖家共同组建,既有美国本土律师又有资深跨境电商从业者,专业为中国跨境卖家提供Amazon、Aliexpress、eBay、Wish、阿里国际站、敦煌网、独立站等跨境平台的法律帮助,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和解、跨境法律维权、涉外法律纠纷、各大电商平台申诉等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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