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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国内诉讼,还是国际诉讼,要诉讼的话就涉及到诉讼主体, 除了传统的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以外,有一些法系,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因为国力的强大和司法管辖的霸权,还确立了长臂管辖原则。


长臂管辖权是指,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又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有属人管辖权(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长臂管辖权的立法基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特别指明了适用此种管辖权的争议类别,如“商业交易”“侵权行为”等,规定只有当权利要求设计所指明的类别时,才可适用此种管辖权。另一类长臂管辖权法规不指明或列举长臂管辖权所涉及的各种活动,而是规定只要符合正当程序和效果原则要求即可行使长臂管辖权。如1997年美国司法部颁布的《反托拉斯法国际实施指南》中规定:“如果外国的交易对美国商业发生了重大的和可预见的后果,不论它发生在什么地方,均受美国法院管辖。


gbc律师事务所,位于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是一个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跨国诉讼的律师事务所,说的规模不大,只有20多人,但是名声狼藉,臭名昭著,经常起诉中国境内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卖家,让这些做跨境电商的卖家们头痛不已。根据上面的原则,为了方便起诉,他们经常在美国北区联邦地方法院,是中国卖家和世界各地的卖家。根据长臂管辖的原则,特别伊州特别规定商业行为,和侵权行为可以适用的情况下,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受理世界各地的,跨境电商案件,也有了法律上和理论上的依据。


那案件起诉以后,他们会如何送达呢?曾经有一个中国东部省份的,当事人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联系上我,哭诉还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他就败诉了。原来这个当事人有自己的公司,还做的规模挺大的,有自己的法律顾问,经验也有二三十年,但是他一直依据中国的法律,固执的认为美国法院没有送达传票,所以判决是无效的,是不符合程序的,结果美国法院还是判决他,输了几十万美金。中美之间司法,管辖送达差异迥异,面对在美国法院的诉讼,真的不可掉以轻心。


也有一些当事人,尝试着主动跟美国律师事务所和法院联系,但是,往往律师事务所不会去和你谈实质的问题,是什么原因呢?原来根据美国的法律职业道德,他们认为,你在没有请律师的情况下,和你去谈判,对你是不公平和不对等的,这个与国内的情况也不一样,他们往往建议你去找一个律师,这个和国内真不一样。


聪明的卖家搜遍所有的网络,甚至自学法律,请教国内的大咖和专家,得出我国家和美国,关于送达问题唯一有效的公约是海牙公约,我们国家对邮件送达的方式作出保留。外国律师事务所通过邮件来送达文书行为是不合法的,那就不要忘记了,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些规定,美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往往就是基于这样的规定来去说服法院,让法院去相信。



文书已经合法和有效的送达。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回复往往是下面的:

Dear Sir: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settlement, please contact us through U.S. legal counsel.

We have provided you with all of the necessary information to confirm that your account is properly linked to the information listed in Schedule A attached to the Amended Complaint, including screenshots of the Internet Store identified by the URL aliexpress.com/store/2965xxx, associated with the AliExpress account Mcoyderm Store that was using the restrained PayPal and/or Alipay account.

All legal documents for this case are available at the following website

You were properly served via email and electronic publication pursuant to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f)(3).

Again, you are advised to seek U.S. legal counsel.

Sincerely,

Greer, Burns & Crain, Ltd.

不错,他们就是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第4条(f)(3)款,此款未禁止地方法院选择其他未被国际协议禁止的其他送达方式。第4条(f)(3)款也未禁止地方法院违反外国法关于域外送达的规定。


在现代社会,电子邮件已经成为公司和个人最为重要的日常联系手段,中国的法院目前,也允许通过法院电子邮件系统来进行传票,和其他诉讼文书的送达,显然这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在以前是不可以想象的。在美国法院能否选择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文书尚未定论。美国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现行的联邦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因此缺乏程序上的认可条件。现行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第4条规定没有明确允许电子邮件送达方式,但是海牙送达公约也没有禁止该种送达方式。美国法院根据案件的背景来确定是否允许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在 Rio Props., Inc. v. Rio Int,1 Interlink 案中,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作为受诉法院支持了地方法院认可的电子邮件送达方式。美国Rio Props., Inc. v. Rio Int'l Interlink案确定的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如果接收国不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那么在中国有不同的效果。如果美国法院坚持允许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域外送达,那么这种送达方式在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间是否被承认,这个需要国家之间的博弈。


一般来讲国际公约,应当是,每个国家之间都要相互遵守的,如果一个国家,对国际公约的某一条,作出了保留。那么,此条对,作出保留的国家是不生效的。因此,如果美国法院认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即使取得了司法的判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是很难的。具体到对卖家和当事人的损失上,如果美国法院冻结了查封的,是第三方国家主宰的平台,那么冻结的款项很容易被美国法院给划扣,比如Paypal,Amazon,Ebay等。如果只是阿里巴巴速卖通等账户的冻结,除非在美国法院的控制之下,冻结的数额和款项可以去争取要回来的。


当然,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和地方,两套司法系统,和美国实行三权分立联邦制国家,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完全有可能做出与国际公约作出的承诺,完全相反的裁定,上文所举的例子就是这样子。这需要庭上,原告双方律师之间的博弈和努力,要大国之间司法的较量,而夹在其中的当事人往往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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