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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都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当然中国做出了一些条款保留,比如送达的必要性,主要是针对的是外交人员将领事文书送达给国外的人员,我国保留认为只有文书送达给本发出国公民才能有效;比如上诉权和送达期限;再比如送达的方式,公约三种替代送达方式及邮寄送达文件,发送国司法助理人员或其他人员送达, 但是很明显的从上面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邮件送达并没有持反对的意见,这个也是不争的事实。


中国跨境电商经常面临一个很头痛的问题,就是被国外的品牌方起诉。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送达问题当然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律师查阅了很多关于这类知识产权诉讼,原告方律师为了证明自己电子邮件送达的合法性,通常会向法院提出motion, 法院一般也会准许邮件送达这种方式。

俗话说久病成医,在我经手的成千上万跨境电商卖家中,很多人都要求适用海牙送达公约,以此来抗辩原告方没有尽到送达的义务,没有优先采用实体送达。

篇幅逼仄,有关准与邮件送达,原告方一般提出的理由如下:1.海牙公约以及中国国内法并没有限制邮件送达;2.在其他法院准许过邮件送达,美国是判例法,在不违反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法院也有权自由裁量;3.被告方为了逃避管辖和送达,经常会填虚假的地址;

一般情况下在被告没有律师代理时,也就是说没有向原告提出抗辩,或者说Challenge,原告的这些理由往往千篇一律,屡试不爽,这并不是像国内有些同行说的海牙公约没有用了,就是要深入的了解美国的法律体系,只要去积极的抗辩,还是有一线希望的,意思是说你玩跨境电商,只要有实力就要遵守游戏规则和舞台。


比如说这个案子,18-cv-02549, 就是一起典型的罕见的中国卖家胜诉的案子,在这个案子中,法院作出了有利于中国卖家的判决原因有三。1.很明显,海牙公约适用于被告。2.原告没有使用合理的努力确认被告的实际地址;3.临时限制令,准许原告使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并不代表所有案件中,原告方的理由均应该得到支持。

由上面的可以看出,这给美国法院对亚洲或者中国的偏见打了一记耳光,只要积极的去抗辩,原告方未必能够获得全胜,这案子原告方从起诉到最后结案三个月就草草收场,最后原告方要求重新审判,也被驳回;

中国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起步比较晚,但是并不落后,电子商务法律对有关平台要求卖家,登记真实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可不是闹着玩的,原告方完全可以依照中国的法律要求有关的平台提供原告的实际地址,营业证等等来进行有效的送达;

世界上本来没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如果所有的卖家都能够积极抗辩,让这些邮件送达的情况更少一些,不形成判例的逆流,或许这对大家都是一件好事。因为我们知道原告方起诉大部分还是有理由和背书了,但是也有一些误伤的情况,法律是保证公平的,一个个体的卖家无力对抗,但是当集合起力量的时候,至少也可以问个究竟,而不是一味的去努力接受和解,支付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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